你须遵行以下使用和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才可使用政府提供的电子采购系统和相关服务。请仔细阅读下文。你须同意遵行以下所有条款及细则,才能完成登记程序和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请点击本文末的“接受”键,以表明接受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政府可在无须预先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不时修改及/或修订这些条款及细则。请经常浏览这些条款及细则,查阅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订。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电子采购系统协助政府决策局及部门透过不同的采购安排,向有关供应商采购货品及/或服务:
(1) 根据《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所订明的有关财政限额及程序采购物料丶服务及顾问服务(“按照报价程序采购”);
(2) 根据GITP计划采购资讯科技产品及相关服务;
(3) 根据SOA-QPS计划采购资讯科技专业服务;以及
(4) 根据SOA-WiFi计划采购Wi-Fi服务。
1. 定义
1.1 | 除非与文意不符,否则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内的字句具有以下涵义:
|
||||||||||||||||||||||||||||||||
1.2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丶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已设立或已成立)。 |
请注意,下文条款第2至3项仅适用於按照报价程序采购,并不适用於GITP计划丶SOA-QPS计划或SOA-WiFi计划下的采购。有关适用於GITP计划的相应条款,请参阅GITP计划的参与条款及细则第2及3项。有关适用於SOA-QPS计划及SOA-WiFi计划的相应条款,请参阅相应的SOA合约。
2. 电子采购系统
2.1 | 电子采购系统是电子平台,让参与部门透过电子方式邀请选定的已登记供应商,就向政府供应的货品和/或服务以电子方式提交报价。无论发出邀请或提交报价,均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进行。 |
2.2 | 参与部门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采购估计价值不超逾136万港元的货品和非建筑服务,以及不超逾300万港元的顾问服务。 |
2.3 | 尚未列入参与部门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如欲向这些部门提供货品和/或服务,须先透过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或以传统方式申请列入供应商名单,然後才可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在列入供应商名单和表明有意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後,供应商会获发启动帐户编号和密码。供应商须在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完成另一组登记程序,经电子采购系统启动其帐户。对於拟跟参与部门交易并已列入有关部门供应商名单的现有供应商,在表明有意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後,会获数字政策办公室发出启动帐户编号和密码。现有供应商也须完成同样的登记程序,经电子采购系统启动其帐户。一旦完成登记和启动程序,供应商便成为已登记的供应商,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接收参与部门的报价邀请,以及应邀报价。有关参与部门的采购订单,也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发出。 |
2.4 | 即使你已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成为已登记的供应商,并不代表你已合资格竞投有关参与部门的采购项目,而参与部门也不一定会向你发出报价邀请。 |
2.5 | 在批出合约或采取其他相关行动之前,参与部门可能会请你提供进一步的资料。登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并不表示或暗示参与部门会对作为已登记供应商的你给予特别考虑。 |
2.6 | 另一方面,登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并不是接收参与部门就某些采购项目发出报价邀请的先决条件。如你已列入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你仍可以传统的纸张方式接收邀请。 |
3. 成为已登记供应商的资格
3.1 | 如欲向参与部门提供货品和/或服务,你须列入有关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然後才能经电子采购系统申请成为已登记的供应商。 |
3.2 | 任何独资经营者丶合夥商行丶公司或法定机构均可申请列入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并登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独资经营者或合夥商行的合夥人必须年满18岁,才能参与其中。 |
3.3 | 为确保申请成功,申请人必须根据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的登记和帐户启动程序所定的要求,提供各项相关资料。 |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下所有条款及细则均适用於电子采购系统支援的所有采购安排(包括按照报价程序采购丶GITP计划丶SOA-QPS计划和SOA-WiFi计划)。
4. 登入程序
4.1 | 你必须使用系统管理员所提供的启动帐户编号和密码,才能透过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登记和启动你的帐户。 |
4.2 | 网上登记和帐户启动程序会提示你输入主帐户的用户编号和密码,以取代先前所编配用以启动帐户的编号和密码。如欲使用数码证书登入电子采购系统,你应选择透过使用数码证书登入。如果您打算使用「智方便」登录电子采购系统,您应该按"使用「智方便」登录"按钮。在完成登记和帐户启动程序後,你可输入用户编号和密码或使用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视乎何者适用而定),经电子采购系统登入主帐户。 |
4.3 | 如欲开立子帐户,并另外为其设定有别於主帐户的用户编号和密码,你可在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完成子帐户的开立程序。对於经电子采购系统开立的主帐户和子帐户之下或透过这些帐户进行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或出现的违规情况,你作为已登记的供应商须就此负上责任。 |
4.4 | 有关保管所有属於你的用户编号和密码,确保其安全保密,且不会被人擅用的责任,须由你一力承担。只有在极有需要知悉的情况下,你才可向雇员披露你的用户编号和密码(无论是主帐户还是你所开立的任何子帐户)。如你的用户编号和密码被人擅用或发生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事件,你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
4.5 | 你须确保在每次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後登出系统。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统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负责。 |
4.6 | 你现同意,在你持有电子采购系统帐户期间,参与部门署长或局长的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不时(但不一定)把电子信息发送到你的帐户(无论是主帐户和/或子帐户(如有的话)),或根据你在电子采购系统不时更新的电话号码丶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发送给你。这些电子信息可能包含电子采购系统或其服务的资讯丶参与部门就采购某类货品或服务所发出的报价邀请,或这些人士认为适当的其他资讯。如你不想再收到这类电子信息,你应根据下文条款第5.3项,立即终止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电子信息”一词的涵义,应如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界定者。尽管有上述规定,你现同意并明白,以上述方式发送给你的任何电子信息,均不构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
5. 继续接受条款和自愿终止帐户
5.1 | 政府有权不时修订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这些条款及细则即使在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首次公布後,政府仍可对此作出修订。政府保留权利,可在无须给予事先通知情况下,随时修改丶暂停/取消或中止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渠道或服务。 | ||||||||||||
5.2 | 你在电子采购系统持续登记使用服务,即表示你接受政府不时修订的「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如你在任何时候不接受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订,你须根据下文条款第5.3项,终止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 | ||||||||||||
5.3 | 如欲终止电子采购系统帐户(主帐户和所有子帐户(如有的话)),可以书面通知系统管理员,并把通知书的副本送交参与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如为GITP计划丶SOA-QPS计划或SOA-WiFi计划,则是计划管理员)。据此:
|
6. 有责任确保所递交的资料真实丶准确和完整
6.1 | 透过电子采购系统申请成为已登记供应商者,你同意:
|
||||
6.2 | (仅适用於按照报价程序采购)如你是现有供应商,即使你无须透过电子采购系统重新申请列入有关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你也须遵守上文条款第6.1项的规定,包括负责更新以往在申请列入有关参与部门供应商名单时所提供的资料。 |
7. 邀请和提交报价
7.1 | 参与部门须确定采购范围和拟邀请报价的已登记供应商。 |
7.2 | 应邀报价的已登记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报价程序和步骤。有关报价须经电子采购系统确认收到後才被视为成功提交。 |
7.3 | 有关应邀报价的条款及细则,以及部门在完成评审後所批出合约的条款及细则,均载於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这里所提述的条款及细则须包括所有上述条款及细则。 |
8. 用户行为
8.1 | 已登记的供应商不得把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作以下用途:
|
9. 终止
9.1 | 如你不遵守任何「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政府有权终止或暂时取消你在电子采购系统上有关成为已登记供应商的登记。你的登记被终止或暂时取消後,你可能无法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或其服务的所有或任何部分。如果你是GITP供应商,你作为所有适用类别资讯科技产品的GITP供应商登记也将同时终止。 |
10. 资料私隐
10.1 | 政府会根据香港特区法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已登记供应商在电子采购系统提供的所有资料。 | ||||||
10.2 | 政府会妥善保管已登记供应商在电子采购系统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对於按照屏幕指示而提供的资料,政府会将之作有关屏幕所注明的用途或以其他方式用於条款第10.3(a)至(c)项所述的任何目的。如拒绝提供个人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有关申请。此外,个人资料可用作下文所订明的其他用途。 | ||||||
10.3 | 就提供予政府的个人资料而言,政府丶其雇员丶承办商或代理人可使用或披露当中任何部分和/或全部资料,以作下述用途(视乎情况而定):就提供予政府的个人资料而言,政府丶其雇员丶承办商或代理人可使用或披露当中任何部分和/或全部资料,以作下述用途(视乎情况而定):
|
||||||
10.4 | 就属於你的个人资料而言,你明白并同意,这些资料可向其他人士披露作上述用途。 | ||||||
10.5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条和第22条,以及该条例附表1第6原则订明,你有权查阅和改正你的个人资料。该项查阅权利,包括有权取得一份所提供属於你的个人资料的复本。 | ||||||
10.6 | 如对电子采购系统所储存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和改正事宜)有任何查询,应向系统管理员(作为电子采购系统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
11. 版权
11.1 |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载的全部内容,例如文本丶图形丶标志丶按钮丶图标丶图像丶声音丶音频剪辑和软件,均属政府(或准许政府使用有关内容的内容供应商)的财产,且受到香港特区法律和/或有关国际版权法的保护。 |
11.2 |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编制(即搜集丶整理和汇集)的全部内容,均属政府独家拥有的财产,且受到香港特区法律和/或有关国际版权法的保护。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使用的软件,是政府(或准许和特许政府使用有关软件的软件供应商)的财产,且受到香港特区法律和/或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
11.3 |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载的全部内容和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可作为一个资源库或一个平台,供政府和已登记供应商采购和出售产品与服务,以及提供与已登记供应商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产品说明书丶目录丶讯息和资讯。严禁把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任何其他用途,包括复制丶修改丶分发丶传送丶出版丶展示和展出。 |
11.4 | 已登记的供应商不得上载或传送任何载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的资料。 |
12. 免责声明
12.1 | 你同意你须独自承担所有因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而招致的风险。电子采购系统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於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於适销性丶适用於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概不负责。 |
12.2 | 政府不保证电子采购系统或其服务能符合你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不会中断丶适时提供丶安全可靠,或没有出错;政府不会就经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作出保证,也不会就经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所取得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证。 |
12.3 | 你同意对於在从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材料,或把任何文件或材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采购系统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材料时所出现的延误丶不适时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2.4 | 你同意对於因你使用或无能力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丶间接丶附带丶特别丶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於利润损失丶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丶投资丶或有关任何业务的承诺费丶任何商誉损失,政府丶其雇员丶承办商和代理人概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2.5 | 你免去并解除因相关接达或无法接达系统而对政府提出的全部或任何申索。 |
13. 弥偿
13.1 | 通过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及其服务,对於因你或不遵守本参与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或任何人利用你的帐户编号和密码(无论是上文条款第4.3项所述的主帐户和/或子帐户)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而造成的损失丶开支丶申索丶诉讼丶索求和任何性质的责任,包括政府所涉及的费用和开支,你同意为政府及其雇员抗辩丶弥偿和免去责任。本条款适用於由你或任何人通过你的帐户/子帐户取得和使用版权资料和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申索和责任。 |
14. 杂项
14.1 | 你同意你不得以有偿或其他方式把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上文条款第4.3项所述的主帐户和/或子帐户)转移或转让他人。你不得把属於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丶用户编号和密码转移或转让他人。 |
14.2 | 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区法律约束,且根据香港特区法律诠释。你同意服从香港特区法院的专有审判权。 |
14.3 |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所作出的任何规定,也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如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经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无效,你同意法院应努力使政府在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中反映的意向具有效力,而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内的其他条文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